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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委任尚耘團隊為請求損害賠償訴訟代理人-二審答辯勝訴】
「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原簡上字第2號」上訴人因遭遇詐騙集團陷阱,將款項匯入被上訴人女兒所持有之被上訴人銀行帳戶,不服臺南地方法院第一審之判決委任尚耘律師團隊提起上訴。法院經審理後認定,雖然被上訴人提供帳戶予女兒之行為不構成共同侵權,但被上訴人帳戶確實收受了無法律原因之款項,構成不當得利。因此,法院判決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應返還上訴人新臺幣 260,000 元及法定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