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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檢逆向狂飆代價曝光!基隆男偷騎贓車逃逸 法院為何判刑10個月?】
2026-08-04
<法律解析>
一、 法條依據:
(一)、刑法第320條第一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刑法第185條第一項規定:「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三)、刑法第354條規定:「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二、 判決主文:
(一)、施○○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 判決理由:
(一)、犯罪事實:
1.於民國115年4月15日晚間7時59分許,見陳○○所使用普通重型機車(下稱本案機車)停放在○○市○○區○○路○○○號前騎樓下,機車鑰匙未拔除,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犯意,未經陳○○之同意,擅自竊取本案機車騎乘離去,並連同將本案機車上安全帽1頂、機車鑰匙1串、雨衣1件及護照1本竊取得手。
2.施○○於翌(16)日上午10時24分許,無照騎乘所竊得之本案機車,行經○○市○○區○○路○○號前,為警方巡邏時發現係贓車而示意其停車接受盤查,詎施○○假意答應後,明知轉彎或變換車道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及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等行為,極易造成交通事故而發生他人傷亡結果,致生道路通行車輛及行人往來之危險,竟為逃避警方查緝,基於妨害公眾往來安全、毀損之犯意,沿路以蛇行、逆向等方式騎乘本案機車,行經○○路○○號、○○路○○號、○○路○○號前,而無視交通號誌標線之指示,罔顧其他用路人之安全,致生道路上不特定人車往來之危險,嗣施○○於行經○○市○○區○○路○號旁中庭時,棄車改以徒步逃逸,致令該車左側車殼毀損而不堪使用,並於同日上午10時26分許,在○○市○○區○○路○○號前為警逮捕。
(二)、法院判斷: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施○○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陳○○於警詢時之指訴大致相符,並有監視器畫面及員警密錄器影音光碟暨截圖1組、○○市○○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失竊機車照片2張、○○市○○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6張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
(三)、論罪科刑:
1.核被告施○○所為,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一)部分,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二)部分,係犯刑法第185條第1項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第354條毀棄損壞罪。
2.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二)係以一行為觸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毀棄損壞2罪名,乃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處斷。
3.被告所為上開竊盜及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4.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竊取告訴人陳○○之機車後無照騎乘行駛於路上,為警方巡邏時發現為贓車而示意其停車接受盤查,被告為逃避員警盤查,竟以蛇行、逆向等方式騎車,顯然對於自身及他人身體、生命、財產,絲毫不予重視,所為非是,應予嚴懲,且不顧他人之財產,造成告訴人財產損害,要屬不該。犯後坦承犯行,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賠償其損害,兼衡其本件造成之危害,考量其自陳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職業為工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參以被告所涉本案各罪之犯罪型態、手段、所侵害之法益及不法內涵,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參考資料: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度基交簡字第 245 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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