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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壁咚」強吻公司女會計兩次 台中砂石車司機付出代價48萬元】
2025-02-24
<法律解析>
一、 法條依據:
(一)、民法第184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民法第195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二、 判決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萬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 判決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上開時、地,對原告為強制猥褻之行為,業經本院刑事庭以○○○年度○○字第○○○號判決認定被告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等情,此為被告所不爭執,並經本院調閱上開刑事案件卷宗核閱無訛, 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二)、按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本件被告對原告所為強制猥褻行為,係屬故意不法侵害他人身體、自由、貞操等權利,是原告主張被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請求賠償其所受非財產上之損害,核屬有據。
(三)、復按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狀況,以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47年度台上字第1221號、51年度台上字第223號裁判意旨參照)。
(四)、查原告遭被告強吻嘴唇2次,衡情其必感不安、不悅、恐懼,致精神及身體上確受有相當之痛苦,當不言而喻。審酌原告為大學畢業,已婚,現從事○○○○,月收入約3萬元,名下無財產;被告現為○○○○○,月收入約6萬元,離婚,名下無財產,尚需扶養母親,並負擔房貸、車貸等情,及被告為滿足一己色慾,故意以強制猥褻方式侵害原告性自主權之程度、次數,造成原告心靈受創;及兩造之年齡、身分地位、職業、經濟能力、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之精神慰撫金以30萬元為適當。逾此數額之請求,為無理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30萬元,及自113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資料來源: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3363 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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