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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人穿越馬路被撞死 小貨車駕駛未讓行人判刑7個月】
2023-05-04
<法律解析>
一、 法條依據:
1、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一項第1款規定:「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一、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燈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
2、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3條第三項規定:「汽車行近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穿越道路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
3、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11條第一項第1款規定:「特種閃光號誌各燈號顯示之意義如下:一、閃光黃燈表示「警告」,車輛應減速接近,注意安全,小心通過。」。
4、刑法第276條規定:「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5、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
二、 判決主文:
邱○○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三、 判決理由:
犯罪事實:
邱○○於民國111年7月27日1時28分許,駕駛自用小貨車,沿○○縣○○鄉省道○○線公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經該路與○○路設有閃光黃燈號誌之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汽車行近閃光黃燈號誌時,應減速接近,注意安全,小心通過,且汽車行近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穿越道路時,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而依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柏油道路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及視距良好等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即貿然直行,適湯○○徒步行至該處,本應注意行人在未設行人穿越設施之路段穿越道路時,應注意左右無來車並小心穿越,亦疏未注意及此,即貿然沿上開路口北側穿越○○線公路,邱○○煞車不及,所駕駛車輛前車頭因而撞擊湯○○,致湯○○受有頭部多處外傷、右側顴骨骨折、顱內出血、二側肋骨骨折及血胸、右腹腔骨盆骨折等傷害,經送醫救治後,仍於當日2時30分許,因傷重不治死亡。 1.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人於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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