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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耘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台北律師事務所,中正區律師事務所,高雄律師事務所
當事人被訴意圖性騷擾,乘告訴人不備之際徒手觸摸其頭部、頸部及腳裸涉強制觸摸罪,前來尚耘國際法律事務所尋求協助,本所律師主張當事人觸摸告訴人頭部及頸部係於聊天時當事人想鼓勵告訴人之舉動,且當事人並無觸碰到告訴人腳踝,係因告訴人當時腳底有髒污當事人想幫其撥掉。該案無證人且無監視錄影器之證據,又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所規定之「身體隱私處」並未包括頭部、頸部以及腳踝等部位,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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