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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耘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台北律師事務所,中正區律師事務所,高雄律師事務所
當事人遭指控可預見將金融帳戶交付他人恐淪為犯罪工具,以供詐騙犯罪所得款項匯入,並藉此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真正去向,故來尚耘國際法律事務所尋求協助。本所律師主張涉案之中信帳戶係當事人日常收支用,借出該帳戶係因其認識一位香港友人,該友人也有在做網路商品拍賣,因有一筆款項是臺灣買家向他購買商品,需要臺灣金融帳戶才可收款,基於朋友間之信任關係,當事人才出借帳戶予該名香港友人,難認當事人有幫助詐欺取財之主觀犯意,獲檢察官給予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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