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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耘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台北律師事務所,中正區律師事務所,高雄律師事務所
當事人遭指控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共組詐欺集團,擔任車手並提供其銀行帳戶作為第二層人頭帳戶供日後提款所用,詐騙集團以虛設投資平台之方式,對告訴人施用詐術,當事人再將款項提出並購買虛擬貨幣製造金流斷點,故來尚耘國際法律事務所尋求協助。本所隊律師主張當事人係賣虛擬貨幣的,而某公司匯款給當事人係向其購買虛擬貨幣,該公司涉嫌提供帳戶予詐騙集團幫助詐欺取財之部分,業經檢方認定該公司帳戶為詐騙集團水房使用,且無其他事證得認定當事人與本件詐騙集團有犯意聯絡,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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