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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耘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台北律師事務所,中正區律師事務所,高雄律師事務所
當事人遭指控分別於某天與告訴人看完電影後前往林口區某汽車旅館與某天與告訴人看完夜景前往三峽區某汽車旅館,基於強制性交之犯意,對告訴人為性交行為,故來尚耘國際法律事務所尋求協助,本所律師主張當事人與告訴人間之關係比較曖昧,雖沒有明確說交往,但會以較親暱之稱謂稱呼對方,發生本案兩次性行為之當下,都是經過告訴人同意,當事人並無脅迫告訴人,難認當事人有何強制性交或相關之犯罪行為,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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