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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遭指控將金融機構帳戶給予詐騙集團使用,以此方式幫助詐騙集團向他人詐取財物,詐騙集團又以販賣遙控車之方式詐欺受害人,故來所請求協助,本所律師主張當事人之中信帳戶係用來經營網拍及日常生活使用,而借用帳戶予以他人使用係因認識一位從事網路商品買賣之香港友人,那位友人當時有一筆是臺灣買家要向他訂購商品,需要台灣金融帳戶收款,當事人無幫助他人詐取財物之故意,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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