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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遭指控將金融機構帳戶給予詐騙集團使用,以此方式幫助詐騙集團向他人詐取財物、洗錢等,故來所請求協助,本所律師主張當事人原係職業軍人於營區內使用社群軟體時看到貸款廣告,並於通訊軟體加入姓名不詳之人為好友並詢問貸款訊息,對方表示因當事人之銀行帳戶內無資金流動,須提供提款卡協助幫忙製作金流,以利核貸,可知當事人無幫助他人詐取財物、洗錢之故意,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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