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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坦承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之事實,惟堅決否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行。經本所律師主張被告所持有之霧化器存有大麻殘渣,係因使用後留下,難認被告有持有大麻殘渣之故意,且現有之證據無法認定被告有持有大麻之犯行,獲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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