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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家暴不是女生的專利!
提到家暴,大家第一個聯想到的受害人就是女生。然而現實社會中,男性被家暴的其實不少,只是男性囿於「面子」而羞於報警,故有許多遭受暴力之男性成為黑數。儘管如此,根據統計,親密關係之家庭暴力通報中,男性受害人數於111年成長至13,234人,占23.4%,若加上未通報之黑數,被害人數一定更多。
王律師最近終於接到一件家暴令撤銷的裁定,男女交往期間,女生從交往開始就經常對男友以賞巴掌、抓頭髮等方式家暴,男方想要分手,女方就以跳樓、撞車方式情緒勒索,最後甚至將男方打到鼻血噴滿床、手機砸爛,男方為保命不得已而還手制止,並要求分手。但是女生堅不分手,卻在幾天後又在男方辦公室大肆破壞、瘋狂叫囂,迫使男方報警求助,最後終於在警方協助下請女方離開,並就此分手。
然而女方竟不甘心,反而去驗傷報警,聲稱受到男方家暴。一審法官開庭時將兩造隔離詢問,態度明顯偏袒女方,當我方提出女方施行暴力之監視器畫面時,法官只是說我方提出的監視器畫面時間與女方控訴家暴時間不同,不予參考。然而,核發保護令的目的就是在避免一方持續受到他方之暴力行為,若是偶發衝突事件並不符合核發保護令的要件,因此兩人間長久以來的相處模式不是應該都要綜合審核嗎?但該法官卻不欲聽我方當事人多加解釋,問沒幾句話就結束,也不管兩人分手後已完全沒有任何聯繫,根本沒有家暴之虞就核發了保護令!
經我方抗告後,二審難得開了庭,一般家庭保護令案件其實不常開庭,抗告階段開庭的更少,但二審法官很認真的讓兩造對質,當場播放我方提供的監視器畫面、錄影畫面等證物,女方也自己當庭承認在兩造分手後主動在社群軟體找男生的朋友加好友,讓法官當場質疑女方動機,勸告女方既然主張家暴,就不要主動和男方有任何聯繫。
最後法官參考我方提供的諸多證據及其他訴訟案件結果,撤銷了保護令的裁定,並在裁定理由中敘明衝突事件都是由女方挑起,且是女方施行暴力行為,只是這廢棄裁定距離原本的保護令時效也只剩4個月。
很感謝二審法官明察秋毫,還我方當事人一個公道。男方原本認為情侶分手好聚好散,對於女方過往的行為不想追究,豈料女方卻惡人先告狀,意圖貶損男方名譽,不但提出訴訟,更在網路上公審男方,逼的男方不的不反制以捍衛自己清白。
在家暴、性侵案件中,男性往往是弱勢的一方。固然此類案件之加害人以男性居多,但女性藉由性別優勢,故意捏造事實提出訴訟的也不少,這時男性加害人往往須花費加倍力氣才能證明自己無罪。
所謂證據會說話,不管什麼案件都應該以證據為主,而不是以性別的刻板印象作為裁判標準,希望每個法官都能將自己立於中性角色,著重證據的判斷。對於當事人而言,不論是男性、女性,若是權益受損,也都該勇於爭取自己的權益,有時我們願以德相待,但對方若是小人,也只能如孔夫子所教誨「以直報怨」才能保障自己權益了!
雖然家暴令的存在對男方而言並沒有任何實質影響,畢竟男方從來也沒有想要再與女方接觸,但能夠順利打贏,成功撤銷保護令,免得讓女方拿來作為網路炎上的武器,還是很開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