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準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新竹律師事務所,竹北律師事務所
買賣契約應是雙方本人去做處置,不應該從頭到尾由第三人處理,而一方全程不參與只等待結果,不順利的話,就會衍生很多問題,甚至要上法院處理。
以前新竹科學園區要開發時,徵收很多土地,對造為科學工業區某路段服務區用地開發案安置配租戶,亦向科管局取得土地承租權,並參加配租抽籤作業,獲配園區某路段地號之土地,並與科管局、鄉公所簽訂土地租賃三方契約,但因當時無資金可興建房屋,欲將土地承租權與其他相關權利轉售給他人,故委託服務區安置配租戶籌建會主委尋找買家,並先親自簽好「承租權讓渡書」後交由主委處理與買家簽約事宜。
過了20年之後,對造收到科管局函文通知承購其土地,並與科管局簽訂土地買賣契約,當事人知道後請主委告知對造,依「承租權讓渡書」內文之約定,辦理其土地及建物移轉,但因為20年後土地價格已經漲了好多倍,對造卻藉口推託以不賣了,拒絕配合辦理,後當事人姪女收到法院通知書及起訴狀才驚覺原來對造早向地政事務所重新申辦其建物之所有權狀,並起訴當事人請求遷讓房屋,當事人無奈之下找了陳湘如律師協助此事。
而訴訟途中,對造因生病死亡,故對造即變更為對造之繼承人,讓訴訟進行下去,並在陳律師的用心協助下,最終雙方順利達成和解。
提醒大家做人要守信用,講好的事,簽訂的合約,不要出爾反爾的,壞習慣衍生出多少不必要的麻煩,看看這些案例就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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