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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兩個人的事,會變成整個家庭的事,小孩是無辜的,所以雙方應該多站在孩子的角度,去思考問題。
當事人為日本人,與妻子育有一名未成年子女,雙方協議離婚後,探視孩子的方式沒有固定且明確約定,每次會面都需要經過對方同意,之後對方表示當事人扶養費給的太少,拒絕讓當事人探視孩子,並要求若要看孩子必須給付更多扶養費,還將孩子帶離原住所,搬到外縣市未告知當事人,致當事人長達一個多月未見孩子,當事人焦急,於是找了陳湘如律師協助,並委任陳律師提出會面交往方案,原與對方約定好期日簽署,對方卻反悔,以之後可能再搬至外縣市之理由拒簽,當事人無奈下決定上法院。
而在陳湘如律師用心的協助下,雙方順利調解,達成共識,孩子也可以跟著當事人回日本探親。
大人真的不應該因為雙方的問題,去阻擋孩子與親人見面,小孩無法選擇自己的父母,所以將小孩生下來請給小孩正確觀念,並且學習如何與孩子溝通,且尊重孩子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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