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準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新竹律師事務所,竹北律師事務所
承租房屋給他人使用時,最怕遇到不按時給付租金、不愛惜房屋弄得髒亂無比又或是搞破壞等……。
當事人將房屋承租給公司做使用,因承租人提出私人原因,當事人同意將租金調降租給對方,承租人將公司所在地與營業稅籍登記在此地址,前三年每月按時給付租金,後來開始積欠租金,期間當事人有寄發兩次催請給付租金的存證信函,對方仍不給付租金並持續占用房屋、登記公司所在地及營業稅籍登記地址,故當事人找陳湘如律師協助,經法官判決被告除應將房屋騰空返還當事人外,房屋亦應辦理遷出登記及每月按利息清償積欠租金。
提醒大家,不是耍賴裝死事情就會像沒發生過一樣唷,最後走了法律程序,還是得乖乖償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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