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睿成法律事務所|法官轉任律師-律師事務所,高雄律師事務所,鼓山區律師事務所,台中律師事務所
客戶一審委任梁凱富律師為夫妻剩餘財產案件訴訟,判決對造應支付200多萬元之財產
對造不服氣,更換律師後提起上訴。
梁律師也認為,一審中法院認為我方不得請求的部分
其中有30多萬元,對方應給付給客戶,遂建議客戶就此部分亦提起附帶上訴。
二審時,對方律師提出許多的無理主張,被法院駁斥
而梁律師很精細地將我方的主張一一 向二審表示
裁判結果二審不僅維持一審給予我方的200餘萬元之財產
更要求對方還需要向我方支付近40萬元的財產。
民法第1030條之1
民法第1030條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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