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千卉聯合律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高雄律師事務所,高雄法律事務所

依照新修正民法第1056條規定: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生母、其法定代理人可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前項認領之訴,於生父死亡後,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生父無繼承人者,得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之。
所以若是未婚生子女想向生父請求扶養費,先為「認領」之請求;因為只要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使非婚生子女成為法律上的婚生子女時,這樣依照民法第1114條,生父對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在法律上有扶養義務。
而且依照民法第1070條,一旦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就不得撤銷其認領。
所以如果生父不願意主動認領,應做完親子鑑定後,才進行相關法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