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千卉聯合律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高雄律師事務所,高雄法律事務所

以往民眾至法院或檢察署出庭應訊,往返法院或檢察署舟車勞頓,影響日常作息,及作證時的人身安全。為減少證人及訴訟關係人跨縣市至法院或檢察署出庭應訊的困擾及避免提解收容人應訊的風險及社會成本,就近法官或檢察官可利用遠距訊問方式,通知證人或訴訟關係人,屆時至遠距法院或檢察署出庭應訊,這就是遠距訊問作業。
適用範圍如下:
(一)刑事訴訟
1.監所受刑人或收容人提起自訴時之訊問。
2.審前爭點或調查期日之訊問。
3.在押被告聲請具保之訊問。
4.符合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證人保護法規定之證人訊問。
5.宣判期日於被告同意下之宣示判決。
6.未委任律師之被告裁定延長羈押之訊問。
(二)民事訴訟
符合民事訴訟法第305條第5項、第324條規定,經審判長許可之訊問。
(三)其他
經司法院或法務部核定之事項。
透過兩端視訊設備與網際網路之連接,進行遠距即時訊問,對身處台北之法官或檢察官們,未來不論是居住於高雄的證人,或被收容於偏遠離島的收容人,均不須再千里迢迢至台北出庭應訊,可就近在當地法院、檢察署、監獄或看守所利用視訊設備,經寬頻網路與台北連線,以視訊系統直接訊問證人或收容人,如此不但可減少提訊收容人的戒護人力、降低人犯逃脫之風險及社會成本,對於證人的人身安全及權益更多一層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