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千卉聯合律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高雄律師事務所,高雄法律事務所

夫妻雖然離婚,但依照民法第1084條及第1116條之2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所以,仍應分攤扶養子女所需的費用,至子女成年為止。
目前有關子女扶養費的計算方式,法院一般均參考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每人每月經常性消費支出,以台北市為例一個月,約二萬二千多元,另有以當年度綜所稅扶養親屬寬減額,即每人每月六千多元來計算子女扶養費者。再依父母經濟能力比例分攤,一般均以父母雙方負擔二分之一為原則。
在法律實務上,應以擔任監護權人為法定代理人,以小孩為原告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