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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第一項之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財產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以及刑法第三百二十三條:「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或電磁紀錄,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將嫌犯移送檢方偵辦。
法務部也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做出(90)法檢決字第039030號函釋,認為線上遊戲之帳號角色及寶物資料,均係以電磁紀錄之方式儲存於遊戲伺服器,遊戲帳號所有人對於角色及寶物之電磁紀錄擁有支配權,可任意處分或移轉角色及寶物,又前揭角色及寶物雖為虛擬,然於現實世界中均有一定之財產價值,玩家可透過網路拍賣或交換,與現實世界之財物並無不同,故線上遊戲之角色及寶物似無不得作為刑法之竊盜罪或詐欺罪保護客體之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