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千卉聯合律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高雄律師事務所,高雄法律事務所

無論是協議離婚或法院判決離婚,其所獲贍養費性質上屬於「扶養義務的延伸」,與一般贈與行為有所不同,非屬贈與稅的課徵範圍,因此免予課徵贈與稅。但若有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書記載以外的給付,且屬無償移轉時,則應課徵贈與稅。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規定,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的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兩百二十萬時,應於超過免稅額的贈與行為發生後三十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故夫妻兩願離婚,在協議分配財產時,應於離婚協議書清楚完整載明贍養費或其他補償的條件及金額,否則如果有超出當初離婚時協議書書面記載給付的範圍,而且又是無償移轉時,如無法證明是離婚當時約定的給付,超出的部分將涉及贈與情事,應特別注意,以免被查獲時補稅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