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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洪仲丘事件上街頭的25萬白衫軍活動主題曲「你敢有聽著咱唱歌-悲慘世界《Do You Hear the People Sing?》台語版」遭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警告侵權。
動畫影史票房第一的冰雪奇緣〈FROZEN〉主題曲LET IT GO台語版〈博慎改編,非官方上傳〉因版權問題遭YOUTUBE下架。
將音樂原曲由DJ改編或者混音,應經原曲的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其所完成的改編,可能成為新的衍生著作,若要將該改編過的舞曲供線上試聽與下載〈或者放在公開影音平台供人點閱〉,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之行為,應該獲得原曲及改編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不過,若原曲在授權改編時已言明DJ改編之利用不必再獲其授權,則利用DJ之改編就不必再獲得原曲的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同樣的,公開演唱改編自他人的音樂,也就是利用衍生著作時,除取得衍生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原則上應再獲得原著作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較為保險。(通常都是透過著作權仲介團體處理,較為方便。)
另外應注意的是所謂「KUSO」、「戲謔之作」、「惡搞」類型的改編。我國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關於合理使用判斷的四項基準,是對於著作財產權的限制,所以,我國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的四個判斷有無合理使用基準,應該僅適用於著作財產權,不及於著作人格權的範圍。而且第六十六條還明文規定:「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及第六十五條規定,對著作人之著作人格權不生影響。」然而實務上,判斷為合理使用的同時,似難免對著作人格權造成影響。著作人格權包括「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及「禁止不當修改權」。「姓名表示權」在合理使用時,第六十四條的明示其出處要求,並無問題;雖然將他人著作改作成戲謔之作,有合於合理使用的空間,然而如果利用方式係屬合理使用,其表現方法卻對著作人之名譽造成損害,最後仍應由法院裁判之,以認定是否侵害原著作人之著作人格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