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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桃園有一名男子放任小狗從公園竄到馬路上,害女騎士反應不及而摔車,桃園地方法院認定他遛狗卻未控制狗的行動,與車禍發生有因果關係,依刑法第284條第1項過失傷害罪判處拘役三十五天,得易科罰金。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進一步指出,近年來屢有飼主遛狗卻未繫牽繩,導致狗追人車、咬傷人的案件,而飼主往往以為自己的狗很乖巧,卻疏忽狗喜追逐、奔跑的本性,建議飼主遛狗就要為狗繫牽繩。如果縱容犬隻在住家周遭自由活動、盤據道路,影響鄰居安全,讓鄰居、路人心生害怕,縱然未釀禍,只要有人報警,飼主恐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0條第3款「驅使或縱容動物嚇人」,最高可裁處三日以下拘留,或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千律師:依刑法第284條第1項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可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更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