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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稅務局表示,加蓋鐵皮屋已增加房屋的使用價值,應併同原有建築物課徵房屋稅。
依照房屋稅條例第2條之規定,房屋,指固定於土地上之建築物,供營業、工作或住宅用者;而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指附屬於應徵房屋稅房屋之其他建築物,因而增加該房屋之使用價值者。同條例第3條規定,房屋稅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臺南市政府稅務局指出,加蓋之鐵皮屋因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已增加房屋的使用價值,因此須按照上開規定,併同原有建築物課徵房屋稅。
此外,若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依照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3款規定,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臺南市稅務局提醒民眾,房屋如有增建、改建造時,請於完成日起三十日內,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課徵房屋稅,以免發生漏稅情事而遭受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