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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男子於駕車路經屏東市時,一處人孔蓋疑似因沼氣壓力而彈出路面,男子由於閃避不及撞上人孔蓋,車輛並失控撞到安全島而燃燒,造成駕駛死亡及同車妻子重傷,屏東地院判決屏東縣政府應賠償新台幣三百一十四萬元。
依據國家賠償法第3條之規定,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同法第5條則規定,國家損害賠償,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法規定;法官認為縣府雖有過失,但事發當時行車速度過快,亦是造成意外發生原因之一;依據民法第217條規定,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故法院判決縣府賠償新台幣三百一十死萬元,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