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千卉聯合律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高雄律師事務所,高雄法律事務所
千律師:一般來說,網路購物或郵購如果買到不滿意或不合適的商品,可於七日內無條件退貨,但仍應儘可能保持包裝紙箱的完整性,以避免發生不必要的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0款之定義,所謂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網路拍賣亦屬於郵購買賣;該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消保官指出,若消費者於七日猶豫期內選擇退貨,業者不得向修費者收取任何費用,其中包含運費。
然而消保官提醒民眾,依民法第259條之規定,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負有回復原狀之義務,雖然商品的包裝不能算是商品的一部分,但無礙於該包裝紙箱須隨契約解除後,一併返還業者的事實;尤其當消費者依法擁有不需理由即可解除契約的權利時,要求盡力維持包裝紙箱的完整性,並非不合理之要求;建議民眾於拆封包裝時合理維持包裝之完整性,以避免衍生後續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