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千卉聯合律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高雄律師事務所,高雄法律事務所

資訊爆炸的時代,手機儼然成為我們日常生活必需的用品,為了確保它的續航力,也幾乎是人手一個行動電源。
近日有女子將手機行動電源,放在租屋處的床頭櫃上充電,二個小時後,行動電源引發火警,燒毀套房內的裝潢與家具,因此遭房東提告,台中地方法院認為女子使用行動電源不甚引發火災,依刑法第173條第2項公共危險罪,判處拘役三十天。
刑法第173條第2項規定,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的住宅或現有人所在的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的舟、車、航空機者,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因此台中地方法院特別呼籲,行動電源著火並非個案,專家並提醒充電時務必注意安全,行動電源會著火,主要是防過熱晶片失效,導致電池燒起來;且行動電源平均使用年限,只有一至兩年,如果是非原廠的品牌,應每半年就該換新,更不要放在易燃處充電,一旦走火後果不堪設想,不但會構成刑法第173條第2項的失火罪,更可能會造成生命財產上的損失,民眾應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