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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本所陳湘如律師接到一件離婚案件,最近終於宣判了,這案件也是結婚20、30年的夫妻,小孩都成年了,夫妻也分居多年,但一方有意離婚,一方不願離婚。
現在離婚案件到法院是強制調解,一開始在調解程序的時候,我方當事人提出滿優渥的條件只希望能和平離婚,但對方不甘心,也有去諮詢律師,可惜太生氣了扭曲律師的建議、又剛好看了大S、汪小菲離婚的新聞,就要求許多我方做不到的條件,最後離婚調解破局,進到訴訟程序了,訴訟過程中,剛好大法官做出了112年度憲判字第4號判決「一方當事人已無意願繼續維持婚姻時,限制唯一有責配偶不得請求裁判離婚,其所保障者往往僅存維持婚姻之外在形式,而已不具配偶雙方互愛或相互扶持依存之婚姻實質內涵,…於有上開顯然過苛情事之範圍內,自難謂其與憲法第22條保障婚姻自由意旨相符。」,意思就是對於名存實亡的婚姻,還限制不能離婚太過苛了,因此湘如律師便馬上撰擬書狀引用了這則憲法判決,跟法官說明本案有符合此情形。
最後法院判決結果「離婚」,當然我方什麼條件都不用給,建議大家律師說的話要聽,否則得不償失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