鄔孟衛地政士事務所-代書事務所,台北地政士事務所,板橋地政士事務所
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是地政事務所應需要的民眾之申請,將土地及建物登記資料翻譯成英文,作成證明文件,俗稱英文謄本。民眾為出國留學、投資、移民或置產等,或外國機構團體為向其總公司呈報在臺總資產等需要,需向國外機關提供財力證明時,可向不動產轄區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申請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
已登記之土地、建物所有權人(含信託財產之委託人)得向該縣市任一地政事務所申請核發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
1.申請書。
2.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1)本國自然人檢附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2)法人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資格證明。
(3)旅外僑民檢附華僑身分證明書或中央地政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及其他附具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
(4)外國人檢附護照影本或中華民國居留證影本。
(5)香港、澳門居民檢附護照或香港、澳門永久居留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6)大陸地區人民檢附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身分證明文件或臺灣地區長期居留證。
(7)歸化或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歸化或回復國籍許可證明文件。
3.護照影本(無者免附)。
4.委託代理人申請時,應另附委託書(申請書已載明委託關係並蓋章者免附,委託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駐外單位驗證,委託書在大陸地區作成者,應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登記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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