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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期間,各種違法干擾選舉公平性的手段層出不窮。臺中地方檢察署日前查獲某里長候選人涉嫌為求順利當選,不僅以「免費旅遊招待」及「私吞並發放社會救濟白米」作為對價向里民行賄,更進一步動員親友「虛遷戶籍」(俗稱幽靈人口)企圖操弄投票結果。檢方認定其涉案情節重大且有串證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
候選人透過旅遊招待、發放救濟物資買票,以及引進幽靈人口影響選舉結果,在法律上會觸犯哪些嚴重刑事重罪?法院在實務審理上又會如何判定這些行為的刑事責任?本文將結合相關法規與裁判實務,為大家深入剖析。
【本案涉及相關法律】
一、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投票行賄罪
二、刑法第146條:虛偽遷徙戶籍投票罪(幽靈人口條款)
三、刑法第336條:業務侵占罪或侵占公務用物罪
若涉案候選人兼具公職或受委託處置社會救濟物資(如發放政府或慈善團體捐贈之救濟白米)之身分,卻將該物資私吞並拿來作為自己選舉買票的工具,將另構成《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法律爭議與實務判斷】
一、關鍵爭點:免費招待旅遊與發放白米,何時會被認定為「行賄買票」而非一般熱心服務?
二、實務案例判斷:
某村長候選人於選舉前夕,以「睦鄰參訪」為由免費招待村內多名有投票權之村民前往外縣市旅遊,並於車上發放禮品拜票。最高法院審理後認定,該招待行為與投票權之行使具備相當對價關係,依《選罷法》投票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民事部分亦判決當選無效確定。
某里長候選人動員外縣市親友共10餘人,將戶籍遷入其服務處但未實際居住,並於投票日前往投票。法院審理後認定,被告等人以虛偽遷徙戶籍方式破壞民主選舉之公正性,依《刑法》第146條第2項判處候選人及配合遷戶籍之親友有期徒刑6月至1年不等,均得易科罰金,並宣告褫奪公權。
【律師小叮嚀HUNG&LIN】
律師建議參選人與選務團隊:
律師建議一般選民:
拒絕收受賄賂與不正利益:面對免費旅遊招待、無端贈送之高價禮品或物資時,應明確拒絕。若明知為買票而收受,亦可能觸犯《刑法》第143條之投票受賄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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