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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耳機裡傳來 (G)I-DLE 田小娟《I'm gonna TOESA》(我要辭職了)那句痛快淋漓的宣言,身為社畜的你是不是也想立刻摔鍵盤走人,奪回屬於自己的自由?但在你跟著神曲的節奏瀟灑轉身、準備迎接沒有主管連環Cal的早晨時,請先冷靜一下,老闆結算給你的最後一筆薪水,真的算對了嗎?
試想這個場景:辛苦撐了這麼久,決定遞出辭呈,但在結算一個月薪資時,老闆卻告訴你:「我們公司實施了四週變形工時」,你之前那些連上12小時的班是合法調移,沒有加班費喔!而且你的積假都換算過調解掉了,別再爭了,趕快走人吧。」田小娟教你帥氣離職,但法律要教你把「該拿的血汗錢一分不少地討回來!」面對慣老闆用「變形工時」的帽子吞掉你的加班費與假期,法律界線究竟該如何拿捏?本文將從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的一則關鍵判決出發,幫你破解話術,帶著應得的報酬霸氣離開。
【變形工時與工資結算涉及相關法律】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1]。」「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前二項規定,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雇主不得以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之修正,作為減少勞工工資之事由。」「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三十條之一之正常工作時間,雇主得視勞工照顧家庭成員需要,允許勞工於不變更每日正常工作時數下,在一小時範圍內,彈性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相關法院判斷標準】
在台中地方法院107年度沙勞小字第號判決中,兩名飯店櫃檯人員主張因為人力不足,曾連續十幾天每天上班長達12小時,因此要求公司給付例假日與休息日的加班費。然而,飯店公司卻拿出「勞資會議記錄」抗辯,主張公司早已依法通過採用「四週變形工時」,員工本就知道,而且針對積假與薪資,雙方已在勞工局達成調解,員工不應該重複要錢。針對此爭議,法院提出了以下關鍵判斷標準:
法院明確指出,勞基法中「勞資會議同意」的規定只是讓公司在「制度上」獲得實施變形工時的許可。但是,如果公司真的要實施變形工時,進而改變個別勞工的工作時間(例如把每天8小時變成10小時或12小時)仍必須徵得「各該勞工之同意」才能合法實施。在本案中,飯店公司雖然有勞資會議記錄,卻拿不出個別勞工同意書,因此法院認定變形工時對這兩名員工不生效力,超過8小時的工時依然要乖乖算加班費。
針對雇主主張「已經調解過」的抗辯,法院仔細檢視了兩次的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紀錄顯示,雙方當時只針對「某幾個月的本薪」、「資遣費」以及「積假與特休假的折現」達成協議。因為調解內容白紙黑字「並沒有」包含勞工現在主張的「超時工作(加班)薪資」,所以法院認定勞工並沒有重複請求,雇主依然要為這筆超時工作的血汗錢買單。
值得注意的是,勞工在此案中額外要求雇主賠償他們去勞工局和法院往返的車馬費,法院對此予以駁回。理由是這些費用是勞工為了主張權利自行衍生的費用,並不是雇主依據勞動契約必須支付的錢。
【律師小叮嚀HUNG&WANG:帶著底氣說TOESA】
唱完⟪我要辭職了⟫心靈獲得救贖,但現實上的錢包也需要被捍衛。實務上,許多雇主拿著「變形工時」或「責任制」當擋箭牌,勞工常在心力交瘁下隨便簽了離職單,把屬於自己的權益拱手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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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沒點頭,變形工時就不算數:
公司開過勞資會議,不代表老闆可以把你當超人隨意坳工時。如果公司要實施變形排班,必須獲得你個人同意。沒簽過同意書,超過法定工時(通常是每日8小時)的部分就是加班,勇敢要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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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書/調解書別閉著眼睛簽:
在勞工局調解時,千萬要確認調解書上的「和解範圍」是否涵蓋了你所有的訴求(包含本薪、特休折現、加班費等)。若有未達共識的項目,記得請委員在紀錄上寫明保留相關民事請求權,別讓自己的權益被一句「已和解」給抹煞。
變形工時不是開完勞資會議就無敵,務必將制度寫入勞動契約中,並讓員工簽名確認同意。與員工進行離職結算或調解時,協議書文字應力求周延,才能真正好聚好散。
法律保護懂法律的人,而你,就是蔚然要保護的人。想要和偶像一樣瀟灑大喊「我不幹了」,前提是你要有足夠的法律底氣。無論您是需要完善排班制度的雇主,還是擔心離職結算吃虧的勞工,及早諮詢專業律師,才能在勞資戰場上漂亮轉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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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註:舊法為「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本案適用當時舊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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