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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定親權涉及相關法律】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認定之。」
「公約所揭示保障及促進兒童及少年權利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
「締約國應確保有形成其自己意見能力之兒童有權就影響其本身之所有事物自由表示其意見,其所表示之意見應依其年齡及成熟度予以權衡。據此,應特別給予兒童在對自己有影響之司法及行政程序中,能夠依照國家法律之程序規定,由其本人直接或透過代表或適當之組織,表達意見之機會。」
【相關法院判斷標準】
針對學齡前幼兒。法院極度重視照顧環境與情緒依附的穩定度。本案孩子未滿3歲,母親長期參與照顧,孩子與母親已建立深厚的情緒依附與安撫關係;為避免環境頻繁變動造成幼兒過度負荷,法院採繼續性照顧原則,判由母親擔任主要照顧者。
即使父母過往衝突不斷,只要雙方均重視孩子福祉且無虐待情事,法院仍可定為「共同監護」。但為防止日常瑣事因雙方溝通障礙而卡關延宕,法院會將必須共同決定的範圍限縮於「改姓、移民、出國留學、非緊急重大醫療」等重大事項,其餘日常生活照顧均由主要照顧者單獨決定。
親權歸屬不代表能剝奪一方的親情!主要照顧者不得阻撓對方探視。法院會訂定及為具體的會面交往方案(含平日過夜、春節、寒暑假、節日及定期視訊等),並明定交接時不得在孩子面前爭執訴訟或灌輸仇恨,確保未成年子女能獲得雙方健全的愛與關懷。
【律師小叮嚀HUNG&WANG】
親權爭奪的核心永遠是「子女最佳利益」,而非父母爭一口氣的勝負戰爭。
應展現穩定、持續的照顧品質與親屬支援系統。切忌採取無預警帶走孩子、隱匿醫療資訊、拒絕交付健保卡或訴諸網路公審等「非友善父母」行為,否則極易在法庭上被扣分。。
無須灰心,共同監護下您依然是孩子的法律法定代理人。請務必珍惜並積極落實會面交往方案,給予孩子正向陪伴,並遵守友善父母原則,同樣能在孩子的成長歷程中扮演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
法律保護懂法律的人,而你,就是蔚然要保護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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