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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加入詐騙集團當車手,遭控加重詐欺、洗錢
.案件事實
當事人因加入詐騙集團擔任「面交車手」,依指示攜帶假工作證,準備向被害人收取45萬元,卻遭警方當場逮捕!檢察官以加重詐欺、洗錢及偽造文書等罪名提起公訴!
.關鍵爭點
車手還沒拿到錢,就算詐欺、洗錢?假收據還沒交出去,也算行使偽造文書?
本案關鍵在於釐清當事人的實際行為、犯罪是否完成,以及能否爭取減刑、緩刑的機會。
.案件結果
1.釐清犯罪行為界線:強調尚未取得詐騙款項、尚未交付假收據,法院最終認定不成立洗錢未遂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2.爭取未遂減刑:因當事人尚未成功取款,法院依法減輕刑度!
3.強化有利量刑主張:透過犯後態度、工作及家庭扶養狀況等有利情節,爭取從輕量刑!
4.成功爭取緩刑:法院最終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緩刑2年,符合緩刑條件即可免入監服刑!
因此涉嫌詐欺車手,不代表一定要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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