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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投資虛擬貨幣,出借帳戶竟淪詐欺共犯?
.案件事實
當事人因朋友介紹投資虛擬貨幣,誤信對方是正常投資平台,便提供銀行帳戶及提款卡、密碼供投資使用。
沒想到帳戶竟遭詐騙集團利用,成為詐騙款項的轉帳工具,當事人因此被捲入詐欺、洗錢刑事案件!
.關鍵爭點
提供帳戶就一定是詐騙共犯嗎?被騙交出帳戶,也要負刑事責任?
本案關鍵在於當事人是否明知帳戶會被拿去詐騙,或有意協助犯罪,而不能只因提供帳戶就認定有罪!
.案件結果
1.提出投資契約等有利證據:證明當事人是基於投資目的提供帳戶,而非刻意幫助詐騙!
2.強化欠缺犯罪故意的答辯:釐清當事人誤信投資平台的經過,主張不能僅憑提供帳戶就認定詐欺、洗錢!
3.爭取有利法律認定:檢察官認為沒有足夠證據證明當事人具有幫助詐欺、洗錢的犯罪故意!
最終結果:檢察官作成不起訴處分,當事人免遭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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