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邑法律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法律顧問,台中律師,彰化律師事務所,彰化法律顧問

.要旨
房子登記共有,竟被前女友告侵占?
.案件事實
當事人與前男友原本共同購買房屋,但因對方無法順利貸款,因此由當事人協助貸款,房屋最後登記為雙方各持有二分之一。
雙方關係生變後,對方卻認為房屋本來應該全部屬於自己,因此控告當事人涉嫌侵占罪。
.關鍵爭點
本案最重要的問題就是:
房屋登記為共有,究竟是當事人故意把別人的房子占為己有,還是雙方當初就有共同持有的意思?
檢察官調查後認為,當事人的說法與證人證述大致相符,包含貸款、頭期款及共同登記的原因,都有相關事證可以佐證,因此難以認定當事人具有侵占犯意。
.案件結果
律師協助當事人完整整理購屋經過、貸款原因、頭期款來源、共有登記背景及相關證人證述,向檢察官說明:
這不是把他人的財產偷偷占為己有,而是雙方原本就有共同購屋、共同持有房屋的安排。
最終檢察官認定犯罪嫌疑不足,作成不起訴處分。
.下面留言,諮詢您遇到的法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