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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居要改公共浴室、缺停車位,請你簽一張「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你以為只是配合當時的租約,租期一到土地就還你。結果主管機關把你的地套進對方的變更使用執照,變成法定空地的一部分,從此不能重複使用、難以出售或自己蓋。租約結束、土地交還,套繪卻還在。行政機關說「同意書沒寫期限,要解套請建物所有人去辦變更使用執照」;你自己沒有對方的使用執照和權狀,辦不成。去告建物所有人,一審贏了、二審翻盤、三審程序駁回。這就是釋字第776號背後那件真實案件。
大法官後來開了一條行政路:土地使用關係消滅後,出具同意書的鄰地所有人,可以自己向主管機關申請廢止變更使用執照、解除套繪。本文從土地所有人、建物所有人與行政管制三層,說明民事為什麼會輸、憲法為什麼改寫出口,以及現在還在套繪裡的人該走哪一條。
【本案基本事實】
土地所有人劉鴻志於82年7月5日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同意其土地全部面積供鄰地建物停車使用。原建物所有人持該同意書申請變更使用執照:地下層商場改公共浴室,並於系爭土地增設室外停車7輛。主管機關於82年10月16日准予變更,並將系爭土地套繪列管。其後建物輾轉由蕭景田取得;土地另曾出租,租期於90年5月14日屆滿並已交還。土地所有人於102年向臺中市都發局申請解除套繪,兩度被拒;行政訴訟經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01號判決駁回,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裁字第535號裁定以上訴不合法確定。民事部分,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中訴字第5號依民法第767條命建物所有人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以解除套繪;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字第21號廢棄改判全部駁回;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020號再以上訴不合法駁回而確定。司法院釋字第776號於108年4月12日公布,認定內政部兩則函釋合併適用於此範圍違憲。
【套繪管制涉及相關法律】
憲法第15條、民法第765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
民事一審曾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命建物所有人辦理解套,二審則認為套繪是土地所有人自己出具同意書所造成,且屬公法管制,不得再對後手建物所有人請求。
民法第68條第2項、民法第464條、第470條第2項、第472條。
若同意書被定性為使用借貸,未定期限者,貸與人原則上得隨時請求返還,並得依第472條終止。本件二審認為,縱有此等私法關係,也推不出套繪應隨之解除。
法定空地不得重複使用;套繪即是把這條畫在執照與地籍圖上。
【相關法院判斷標準】
內政部函釋「似不宜附期限」,再加上停車空間設於鄰地應套繪列管,合併適用的結果是:土地被無期限鎖進別人的變更使用執照,使用關係消滅後,所有人又無法自行解除。釋字第776號認為,這已逾越達成管制目的之必要程度,於此範圍違反憲法第15條。自公布日起,兩函在變更使用執照這一段不再援用;建造執照、雜項執照本身,並未一併宣告違憲(司法院釋字第776號)。
大法官主文分三層:1.同意書應許附期限;2.有期限者,執照與套繪只能管到相應期限;3.關係消滅時,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依鄰地所有人申請,廢止原核可之變更使用執照並解除套繪。通案救濟寫得很直白:凡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之鄰地所有人,於土地使用關係消滅後,均得依解釋意旨提出申請(司法院釋字第776號)。
二審依民事訴訟法第247條指出:兩造如果不爭執彼此沒有租賃、使用借貸或用益物權,私法關係並不明確,即無確認利益;就算被告主張已繼受同意書,法院把同意書讀成「為了讓變更使用符合建築法令」的公法關係,確認之訴一樣沒有即受確認判決的法律上利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字第21號)。
一審認為,同意書是債權契約,後手不能繼受,土地所有人對現建物所有人沒有容忍義務,所以可以命他申請變更使用執照(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中訴字第5號)。二審改問:套繪是誰造成的?答案是土地所有人自己把同意書交給原建物所有人,後手只是買到已經套繪的房子;建築法上的申請程式,也推不出他有出具同意書的私法義務。同一組事實,定性一改,勝敗整個翻過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字第21號)。
1.與三溫暖業者的租賃是私法2.82年的變更使用執照與套繪是公法。二審明確切開這兩層:當年原建物所有人甚至不必跟土地所有人成立租賃,只憑同意書就能辦變更。因此「租期屆滿」只能證明占有已回復,不能單獨推導套繪應消滅。釋字第776號承認的,正是這條縫:公法不隨私法自動解除,所以必須另開「關係消滅後申請廢止執照」的行政出口。
本件民事已因三審裁定而確定,大法官仍以同一聲請人為例,諭知使用關係消滅後得申請廢止執照、解除套繪,效力並及於所有出具同意書的鄰地所有人。民事既判力管的是「對該被告的767與確認請求」,不是主管機關依解釋意旨重為審查的權限。
【律師小叮嚀HUNG&WANG】
這則解釋最容易被聽成兩句相反的話。一句是「同意書沒寫期限也沒關係,大法官說可以要回來」;另一句是「民事都輸定了,套繪解不了」。兩句都不精確。釋字第776號打開的是行政申請,前提是土地使用關係確實已經消滅;你仍要能證明租期屆滿、交還、未另訂新約,或借貸、使用同意已經終止。證明不了「關係消滅」,申請一樣會卡住。
法律保護懂法律的人,而你是蔚然要保護的人。面對鄰地停車、土地使用權同意書與套繪管制,差在有沒有寫期限、走行政還是走民事、證明的是「租約結束」還是「對方還在妨害」,結論就可能完全不同。建議儘早諮詢專業律師,對過同意書、執照文號與使用關係是否消滅,再決定下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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