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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性騷擾防治法不起訴|115年度偵字第29045號】
當事人遭控於聚餐期間涉及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因而接受檢警偵辦。偵查期間,辯護人全面檢視監視器畫面、雙方互動過程及相關客觀證據,指出雙方全程持續交談、互動自然,卷內資料不足以證明有違反對方意願或構成性騷擾之行為。檢察官綜合監視器影像及全部證據後,認定犯罪嫌疑不足,依法作成不起訴處分。律師提醒,性騷擾案件仍須回歸客觀證據與整體事實認定,並非僅憑單一指述即可認定犯罪,妥善蒐集並提出有利證據,往往是成功爭取不起訴的重要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