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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恐嚇、妨害自由不起訴|證據不足成功爭取不起訴】
案號:115年度偵字第4005號。當事人因家庭糾紛遭控涉犯家庭暴力、恐嚇及妨害自由等罪嫌,案件進入偵查程序後,面臨刑事追訴壓力。
律師檢視全部卷證,發現告訴內容與客觀事證無法相互印證,相關證述亦有前後不一致之情形,且欠缺足以證明犯罪事實的積極證據,因此主張依無罪推定及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原則,不得僅憑片面指述即認定犯罪。最終檢察官採納辯護意見,認定犯罪嫌疑不足,依法作成不起訴處分。
刑事案件是否成立,仍須以完整證據及犯罪構成要件為判斷基礎,及早委任專業律師介入,往往是爭取不起訴的重要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