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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麻施用案獲不起訴處分】
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5679號。當事人因遭查獲持有第二級毒品而被懷疑涉犯施用大麻罪,委託本所協助辯護。本所檢視卷證後發現,尿液檢驗結果呈大麻代謝物陰性反應,欠缺施用毒品之積極證據。檢察官採認辯護主張,認犯罪嫌疑不足,依法作成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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