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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動產交易中,最讓地政士背脊發涼的噩夢莫過於:客戶的房地遭冒名第三人偽造身分證件悄悄過戶,或是地政機關發生登記錯誤。出事後,焦急的當事人往往直接指責代書:「這件是你辦的,你要賠我!」
然而,當向地政機關求償時,機關常以「僅負形式審查義務」為由拒賠。面對這套官方太極拳,地政士與民眾並非只能自認倒楣,然而最高法院的最新見解已給出了反擊方針。
【地政機關出包涉及相關法律】
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該地政機關證明其原因應歸責於受害人時,不在此限。
地政機關所收登記費,應提存百分之十作為登記儲金,專備第六十八條所定賠償之用。
地政機關所負之損害賠償,如因登記人員之重大過失所致者,由該人員償還,撥歸登記儲金。
國家損害賠償,本法及民法以外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即土地法第 68 條優先於國賠法)。
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或減少損害者,為與有過失。
前二項之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
【相關法院判斷標準】
最高法院大法庭裁定最新定調,地政機關的賠償責任不以登記人員有故意或過失為要件。只要證明有登記不實(錯誤、遺漏或虛偽)且造成損害,政府原則上就必須賠償。
地政機關若想完全免責,必須舉證損害是「完全可歸責於受害人」所造成。若涉及詐騙集團冒名,政府往往因無法證明受害人有 100% 過失而必須分擔賠償責任。
雖然地政機關難以完全免責,但法院會檢視地政士或銀行端在徵信、核對身分證件時是否已盡專業調查職責[3]。若地政士或借款人未查覺身分證防偽特徵有明顯瑕疵,可能會被判定負擔部分過失比例(如 1/4 到 2/3 不等)[4]。
【律師小叮嚀HUNG&WANG】
在現代產權登記制度下,地政機關負有實質審查責任,且已預收登記儲金作為「保險」。
法律保護懂法律的人。面對登記糾紛,別讓權益在沈默中被埋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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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大字第 3017 號民事裁定
[2] 最高法院 105 年度台上字第 264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大字第 3017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2382 號民事裁定
[3] 臺灣高等法院 100 年度重上國字第 3 號民事判決
[4] 最高法院 105 年度台上字第 264 號民事裁定
[5] 臺灣高等法院 96 年度上易字第 488 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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