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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洗錢不起訴處分】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45323號、第58359號案件,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為不起訴處分,茲敘述理由如下:當事人因申辦貸款誤信網路貸款話術,提供帳戶資料遭詐騙集團利用,致捲入詐欺及洗錢案件。委託本所處理後,提出完整對話紀錄、貸款申辦過程及相關佐證,成功證明並無幫助詐欺或洗錢犯意。檢察官認犯罪嫌疑不足,依法為不起訴處分。律師提醒,帳戶案件關鍵在於證明遭詐騙經過及欠缺主觀犯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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