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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侵占不起訴】誤信家人取回物品 成功爭取不起訴處分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偵字案件,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為不起訴處分,茲敘述理由如下。當事人委託本所處理後,提出相關陳述及事證,證明係因誤信同住家人表示店內物品已可取回,始將物品交付家人,主觀上並無侵占或不法所有意圖。檢察官認定被告基於合理信賴而為交付行為,與業務侵占構成要件有別,犯罪嫌疑不足,依法為不起訴處分。律師提醒,刑事犯罪除客觀行為外,仍須審酌行為人主觀犯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