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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貨幣投資誤陷詐騙不起訴】帳戶遭利用收款 成功爭取不起訴處分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4465號、第52397號被告等因詐欺、洗錢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為不起訴處分,茲敘述理由如下:當事人因誤信虛擬貨幣投資及代操話術,依指示開立交易所帳戶並簽署授權文件,致帳戶遭詐騙集團利用。委託本所律師協助後,提出完整對話紀錄、授權文件等證據,成功證明當事人同為受害者,欠缺詐欺及洗錢犯意。檢察官認犯罪嫌疑不足,依法作成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