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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毒聲字第150號裁定】
本件涉及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案件,當事人返國後尿液檢驗呈陽性反應,遭檢方聲請觀察勒戒。當事人委託本所協助處理,提出入出境紀錄及相關事證,主張施用行為並非發生於我國境內。法院審酌全案證據後,認無法證明施用地點在我國領域內,且我國刑法無從適用,最終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毒聲字第150號裁定駁回檢察官觀察勒戒聲請。律師提醒,毒品案件仍須以犯罪地及證據明確性作為認定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