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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7234號不起訴處分】
本件涉及毀損及傷害案件,當事人因行車糾紛遭控故意追撞車輛及造成他人受傷。委託本所律師協助後,調閱行車紀錄器、監視器畫面及相關證據,釐清事故經過,證明欠缺故意毀損之積極證據,且告訴人亦未提出受傷證明。經檢察官詳查全案事證後,認定犯罪嫌疑不足,最終作成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7234號不起訴處分。律師提醒,刑事案件須以明確證據證明犯意及犯罪結果,不能僅憑臆測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