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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委任尚耘團隊為幫助洗錢告訴代理人-有期徒刑5月】
「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402號」告訴人因被告王於110年8月間以月領五千元為代價,將個人銀行帳戶、提款卡及密碼租予不相識之蔡○○,致使被害人遭以投資虛擬貨幣詐騙匯款至被告帳戶,委任尚耘律師團隊為告訴代理人。律師透過被告坦承租借之供述、蔡○○之證詞,結合九位被害人證述與各類電子支付交易明細等事證成功舉證。法院認定被告具相當社會經驗且有同類犯罪前科,按常理應預見租借帳戶予他人極可能淪為非法使用,卻仍為利提供,顯具幫助詐欺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裁判被告有期徒刑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