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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遭訴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二審獲判緩刑三年】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3381號」被告經由張○○臉書廣告招募加入詐騙集團擔任車手,持偽造公文書向多名被害人收取款項並從中抽取佣金,遭訴違反犯罪組織條例不服桃園地方法院第一審之判決委任尚耘律師團隊提起上訴。辯護律師主張被告案發時剛成年且涉世未深,使用個人機車與家人手機顯示其並未刻意規避查緝,主張其僅係因社會經驗不足而被吸收入組織。且被告皆坦承犯行,並積極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支付賠償金額,深具悔意。法院審酌其無前科且已填補損害,認其經此教訓當知警惕,裁判緩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