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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因持有一級毒品海洛因委任尚耘團隊辯護-獲不起訴處分】
「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951號」被告因持有一級毒品海洛因,遭警持搜索票於屏東縣萬丹鄉住處查獲,後續委任尚耘律師團隊辯護。律師主張該包裹係被告友人參加滿月宴時所遺留在被告住處。且證人的供述與各項事證比對,確認該批毒品確為證人所有,被告並無使用海洛因之行為,檢方因此認定被告主觀上缺乏犯罪意圖。最終因證據不足,檢察官依法為不起訴處分,以維護其法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