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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遭訴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二審獲判緩刑三年】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396號」被告因將他人金融機構之提款卡提供其他被告,遭訴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不服高雄地方法院第一審之判決委任尚耘律師團隊提起上訴。律師主張被告係因年過七旬求職不易,且防詐意識薄弱,才受其他被告蠱惑加入該集團,被告為一時失慮才犯本案。二審法院考量其高齡、偵審程序中皆坦承犯行也已與部分被害人達成和解並履行賠償完畢,最終裁判緩刑三年以勵自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