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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遭控販賣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獲不起訴處分】
「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7499號」當事人因在中山區租屋處以新臺幣三千元的價格販售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律師主張雖然證人曾傳送欲購買毒品的相關訊息,但通訊紀錄已被刪除,且缺乏具體的交易完成證明。現場亦並未搜獲其他積極證據支持犯罪事實,依據無罪推定原則,檢方認定其犯罪嫌疑不足。最終,檢察官依據刑事訴訟法法規,對被告做出不起訴之處分。